无锡市无人机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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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无锡市无人机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无人机协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无锡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航空器飞行、科研设计、生产制造、运行服务、租赁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协会组织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始终坚持为企业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政府服务,为社会服务的宗旨,团结和组织全体盟员正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投诉求。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。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整合资源为手段,以互联网+为纽带。构建产业链协同公共服务平台,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和跨界融合,加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的产学研协作,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,促进无人机行业科技进步和健康成长,广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全面普及无人机安全使用意识、积极培养无人机专业人才,严格规范无人机产品质量,充分发挥无人机投资价值,为共同提高中国无人机行业整体水平做出贡献。
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体育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靖海公园C座5-6楼。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交流;

(二)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;

(三)组织会员培训,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及咨询服务;

(四)举办和组织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动及其他飞行运用活动等。

(五)利用互联网思维优势,组织协调社会资源,开展会员服务,提高协同创新能力。

 

第三章  会 员

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(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)

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并缴纳会费的,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在本协会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;

(二)在本协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成就;

(三)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%。

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四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 监事

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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